銀辦發(fā)〔2004〕239號《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(guān)于印發(fā)行政許可格式文書的通知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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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(guān)于印發(fā)行政許可格式文書的通知
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、營業(yè)管理部、省會(首府)城市中心支行,大連、青島、寧波、廈門、深圳市中心支行:
《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許可實施辦法》(中國人民銀行令〔2004〕第3號)已于2004年11月1日起實施。為進一步規(guī)范人民銀行各級行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,提高實施行政許可的質(zhì)量,保證《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許可實施辦法》的正確執(zhí)行,總行條法司設(shè)置了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許可格式文書(見附件)?,F(xiàn)印發(fā)給你們,請參照使用。
附件(略)
附1:中國人民銀行(××分行、中心支行、支行)受理行政許可申請通知書
附2:中國人民銀行(××分行、中心支行、支行)不受理行政許可申請通知書
附3:中國人民銀行(××分行、中心支行、支行)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通知書
附4:中國人民銀行(××分行、中心支行、支行)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
附5:中國人民銀行(X X分行、中心支行、支行)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
附6:中國人民銀行(××分行、中心支行、支行)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
附7:中國人民銀行(××分行、中心支行、支行)行政許可聽證告知書
附8:中國人民銀行(××分行、中心支行、支行)行政許可聽證通知書
附9:中國人民銀行(××分行、中心支行、支行)送達回證
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
2004年11月22日